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2020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文山三七及其产品质量,促进文山三七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山三七,是指在国家批准的文山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种植技术和初级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文山三七》国家标准)的五加科人参属植物三七。第三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山三七种植、加工、经营、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文山三七用于食品、药品、保健品和日化产品等加工、经营,应当同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条 文山三七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原则。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治州文山三七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州文山三七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文山三七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文山三七产业发展工作。
自治州、县(市)文山三七产业发展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山三七产业发展具体工作。
自治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山三七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文山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逐年递增。
文山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山三七科学研究、科技培训、扶持文山三七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品牌建设、园区建设、产品检验检测、宣传和表彰等。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推进文山三七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发展文山三七产业。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山三七宣传和文化研究,推进文山三七与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支持文山三七生产经营企业、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宣传文山三七文化,推介文山三七品牌,提升文山三七品牌知名度。
每年11月7日为文山三七节。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文山三七产业链标准体系构建,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和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文山三七标准化建设。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山三七种植、加工、流通等全程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文山三七知识产权,鼓励三七及其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统一标识(以下简称“三标”)以及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山三七科学研究和文山三七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教育和科研机构等开展文山三七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山三七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开展技术交流合作,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山三七种植、加工、经营、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人才的培训工作,重视文山三七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建立文山三七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和激励机制。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文山三七及其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文山三七产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建立文山三七种质资源库、文山三七种质资源保护区(地),负责组织开展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合理开发利用文山三七种质资源。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文山三七种质资源开展文山三七品种选育、良种繁育、示范推广,促进文山三七种子、种苗产业化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文山三七的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第十五条 从事文山三七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文山三七生产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鼓励其他的文山三七生产者建立生产档案。
禁止伪造或者提供虚假的文山三七生产档案。
食品、药品管理等法律法规对文山三七及其产品加工经营档案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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